张卫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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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业会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摘自网络)

  ()会计制度规范方面

  财政部颁布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于200611日起在所有的担保企业实施。在该办法中,有很多会计处理方法 借鉴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 内容 。但是,担保企业与一般的企业之间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如担保资产、预计资产的核算,应付分担保费、短期责任准备金、存入担保保证金、预计负债、应付担保额、长期担保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核算,担保费收入、分担保费支出、担保赔偿支出的核算等,所以,实行的会计制度也自然 要求在很多方面有所差异。

  ()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是担保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或有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是担保机构会计核算的重点。而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对“很可能”或“基本确定”要发生的或有事项才能确认,并纳入表内核算和反映;对“可能”发生的或有事项仅在备查簿中登记,期末在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对极小可能发生的或有事项不记录也不报告。这种处理方法对一般工商企业是适用的,但对以担保为主业的担保机构显得过于简单。因为一般企业之间很少发生担保业务,对偶尔的一笔或几笔担保业务来说,其发生代偿的可能性很小。而对于专业的担保机构来说,发生代偿的可能性也迅速增大。无论是贷款担保,还是其他的担保品种,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每笔担保都是可能的负债,可能给担保机构带来损失。对如此大量的或有负债仅“在备查簿中登记,期末在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不能完整反映担保机构经营的全貌、真实的资产和风险状况。所以现行的会计制度中对或有负债的规定对担保公司是不完全适用的。

  ()以风险为导向的财务稳健性指标

  在信息披露方面,担保公司可以凭借自身的信用能力承担数倍于自身资产的担保责任,具有放大与经济杠杆功能。目前的会计准则不能正确反映担保公司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或有负债的确定标准过高;减值准备计提标准不明确;重要性原则在不同企业的标准不同。

  1.资产减值准备

  担保机构应将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填列到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之一,反映担保机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及准备金的增减情况。

  从担保公司的角度来说,按规定提足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是很难做到的。首先,担保机构普遍管理分散,规模较小。其次,担保机构缺乏政策性资金补偿机制。现在政府出资占我国担保机构的70%,这是由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高风险、低收益决定的,但政府对于担保机构的后续支持十分薄弱,虽然20037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偿比率。”但在实际中,真正贯彻落实这一政策的地方政府较少,这使得有些担保机构陷入持续经营危机。大部分担保公司在保障持续经营都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按规定提足各类准备金就更困难了。另外,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了应当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条件和不能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条件,至于具体哪些资产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是多少,则完全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判断,因而计提是否真实合理不易确定。这就给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留下了隐患。 2.重要性原则

  由于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 会计 报表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 影响 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和决策,但对于不同的会计主体和会计事项来说,重要与不重要是相对的,判断的尺度相对灵活。这些都对财务报表的可信程度有所影响。在担保机构中更是如此,担保机构完全可以依据重要性原则,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有意淡化一些影响企业 稳健经营的高风险会计事项,粉饰企业业绩。这对于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和监管都是不利的。

  ()财务管理方面

  如前所述,由于按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或有负债按照可能发生的概率大部分都不用在财务报表中的负债项下反映出来,而担保公司的绝大部分担保业务可能形成或有负债,这非常不利于担保公司及时掌握自身的财务状况,尤其容易对负债的实际状况的了解产生偏差,不利于担保公司在可持续经营原则下开展相应的投资和筹资活动,使其资产负债情况不符合可持续增长的应有比例。此外,由于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有不少存在实际上的不合理条款,使其代位补偿金往往不能及时收回,容易造成所有者权益的虚增,进一步加剧了资产负债比例的偏差,这不利于担保机构对自身财务状况及时、准确的把握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而且也不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合理判断,不利于监管部门相应监管措施的出台。

  ()风险的识别与揭示

  担保业务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是来自债务人信用方面的风险。担保机构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因素的影响,债务人可能无法按时、如数归还借款,这时就需要担保人代为偿还债务,即发生了担保代偿。如果担保机构最终不能全部收回担保代偿资金,就会导致担保机构经济 上的损失。为了较好地计量和把握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状况,需要设置和 计算 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指标,包括担保放大倍数、逾期担保率、资本风险比率、收入代偿率、担保损失率、准备金充足率、代偿支付保障率、担保能力利用率等。

  在风险管理方面,由于或有负债的不确定和计提资本减值准备的灵活性,使得担保公司的各种风险提示财务指标可能会有所偏差,且往往会使指标显示出比实际情况小的风险状况,使其不能及时向担保公司发出风险警示,同时也不利于监管当局及时了解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情况,遏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

  ()税后提取风险准备金

  根据现行 法律 、制度的规定,在提取风险准备金之前,税收部门收取担保机构33%的企业所得税,然后担保机构才能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这种税收制度对担保企业来说是很不利的,因为税后提取风险准备金,大大增加了担保机构所缴的税额,使得薄利的担保行业的利润空间更加缩小,不利于担保行业的长期发展 。

  ()会计监管方面

  担保机构是专门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组织,在其业务活动过程中涉及大量的融资,且具有信用放大的功能,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 金融 风险。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使其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规范运作,严格控制风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对担保机构的会计、财务情况进行审查,从中发现问题 并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但是,由于会计制度中存在的与担保公司实际不符的地方,使得监管机构在对企业的会计报表审查时,难以及时发现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例如,由于或有负债的披露不明,监管机构无法了解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的资信和经营情况,对或有负债中的高风险部分不能及时识别,使担保公司的资产虚增。又如,由于对担保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没有细化的规定,企业可能在提取准备时有较大的随意性,或者针对不同监管部门的要求增减资产净值。所有这些都给监管部门带来很多困难。

  三、我国担保业会计制度的完善趋势

  ()关于会计制度规范的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订《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是十分必要的,这要求政府部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及时改进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这将有助于担保机构在中国 的发展和壮大,也将有助于担保企业建立规范的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

  ()关于或有负债的问题

  从传统的会计 理论 上讲,企业会计的对象是:企业经济活动中可以用货币表现的资金运动。按照这一理论,或有负债没有引起资金运动,无须进行会计核算,只需在发生代偿或追偿时,或收取担保费时,对相应的内容 进行会计核算。这一理论必须有所突破。或有负债是担保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是他人了解该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财务状况、风险大小的重要信息,按照重要性原则理应进行核算,并降低或有负债的确定标准,而且要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披露。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问题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比例必须明确,可以按照不同担保业务的风险大小和违约水平等规定不同的计提比例,形成一个完整的计提制度框架,其中的关键是资产的分类。另另外,应该加大地方政府对于政策性担保的扶持力度,完善担保机构政策性资金补偿机制。只有这样,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来源才有保障,才能够足额提取资产减值预备。关于风险治理的问题
从会计制度上来看,缺乏适合各级各类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办法以及分散风险的制度安排,是制约担保行业发展的一个主要的问题。风险控制指标的设计必须合理,计算必须准确,要从各个方面全面地反映担保机构的风险状况。要完善担保公司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和监管部门的风险监督。
关于税收优惠的问题
担保机构最希望得到的税收优惠是税前提取风险预备金。这需要根据具体业务风险大小的不同形成一整套的计提比例体系,并建立在合理稳健的资产分类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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